
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20〕20号)等有关规定,2022年6月,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制定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出台3年以来,有力推动规范了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为省重点研发计划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管理办法》实施取得显著成效
2021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发〔2021〕32号文件,从七个方面提出了自主权下放更多、激励力度更大、服务管理措施更优、让科研人员获得感更强的25条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进一步优化了资金管理流程,下放了资金调整权限,推动了预算编制精简提效,赋予广大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十四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作出一系列战略部署。省科技厅围绕重点研发计划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在专项任务组成上,取消了公益类项目,新增科技示范工程、农业良种工程等任务。在项目组织模式上,我省在全国率先发文推行揭榜组阁制,率先启动实施科技示范工程,“揭榜制”“赛马制”等多种项目组织模式日益完善。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自2022年6月实施以来,进一步明确了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支持方式与支出范围,规范了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明确了预算执行及预算调整有关要求,明确了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方式,强化了结果应用,规范了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过省级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保障,取得了一大批突破性成果。
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025年1月,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新形势发展需求,在资金概预算管理、预算执行与调剂、多渠道资金支持方式、结余资金管理、规范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更加详细的措施和规定。2024年11月,省委科技办、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文件,对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近几年来,我省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国家、省新的征程要求,适应新的形势,需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三、意见建议
为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对原《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63号)进行修订,经多次征求有关处室、各市科技局、省财政厅,以及企业、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并与新修订的《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相协调配套,形成《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一是支持方式上,参考国家办法,对于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主要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可采取后补助或股权投资方式予以支持。
二是预算编制上,新增项目申报单位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包括明确项目拟达到的目标任务、考核评价指标、绩效目标等。
三是预算执行上,新增转拨资金要求、视情况开展中期检查评估、省级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以及项目撤销、终止资金收回规定等内容。
后续持续加强与各市科技局对接,围绕新办法落实做好谋划部署,保障政策过渡期间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的连续性。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与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同步推进政策解读,切实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政策效益。
